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章程》、《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 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全市“三农”工作大局,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消费、信用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合作制原则。
第六条 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攀枝花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市供销社加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
第七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市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参与组织、储备、调运有关救灾物资的工作;
(三)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基层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流通服务,健全经营服务网络,促进城乡双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五)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省供销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社区)治理,密切与农民(居民)的联系;
(八)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九)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一)对有关行业或业务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二)代表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与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市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入社,市供销社理事会会议确认,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市供销社成员社,其他组织成为市供销社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三)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四)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市内外活动;
(五)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以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市供销社的合作发展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资金;
(四)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七)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修改和通过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监事、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
(一)市供销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市供销社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召开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理事实行单位(部门)替补制。
理事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建议人选,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时。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市供销社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九)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监事和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供销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建议人选,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监事)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团体
第二十九条 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条 市供销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社有资本投资公司或者运营公司。社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根据市供销社授权,履行社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对有关社会组织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对归口管理的社会组织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计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供销社建立社有资产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并保持社有资产核算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市供销社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单独建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资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市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资金由市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资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有企业和成员社。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供销社管理使用。
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攀枝花市。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PanZhiHu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PZH CO-OP 。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员社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一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